今天收到1999回覆處理的簡訊, 看來台灣還不是個無政府地區, 感覺還不錯
如果這個管道暢通, 也許我也可以當個里長伯, 看頭看尾來個全民大悶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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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處  98.4.16北市交工設字第09831411000號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您致市長信箱電子郵件,市長非常重視,並交由本處彙辦,您信中所陳述事項,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反映大直橋橋上人行道盆栽雜草及腳踏車會車寬度不足乙節,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向您說明如下:
大直橋上既有植栽盆因植栽花樹之著根受限土壤深度及保水環境之管理不易,前已洽經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同意,將配合人行道寬度改善工程予以撤除,現場石板裝飾板也將一併拆除淨空,惟因自來水輸配水管屬民生用水公共設施,仍需留置原位,屆時橋上人行道通行寬度約可加寬到2.8公尺。惟基於目前道路交通管理單位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舉凡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及電動自行車(電力為主)等,均仍認定歸屬為「慢車」,因此是不允許在人行道上騎乘行駛的,僅能容許用牽引方式行走人行道做短暫性過橋使用,若遇雙向牽引會車時,拓寬後人行道寬已大於2.5公尺寬,諒應尚足供使用。
上述人行道植栽盆撤除及寬度改善工程,本處已籌措本(98)年度經費,目前正委託由專業工程顧問公司規劃設計中,預計7月底前即可辦理招商施工作業。

二、有關反應大直橋自行車道乙節,本處說明如下:
考量大直橋兩岸大佳河濱公園及美堤河濱公園為本市重要自行車休憩路線,本處已委請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進行大直橋自行車道改善工程,針對大直橋進行欄杆加高、鋪面改善及拆除花台等工程。
另自行車於現行法規中係屬「慢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慢車行駛路權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靠道路右側路邊行駛,並依規定不得行駛人行道,除非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於人行道設置標誌或標線才可供慢車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之3)。現階段大直橋人行道不得供自行車騎乘,故自行車通行大直橋應下車牽行,以維交通安全。

感謝您關心本市的交通,如您尚有疑問或其他意見,歡迎與本處聯絡,本處承辦人:張維翰 電話:27599741分機7313,本處當竭誠為您服務。(台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
敬祝 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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